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21执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新区街解放路二组解放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0856092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十堰市郧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郧劳人仲裁字[2017]第0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3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