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21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申请执行人:**(系**妹妹),女,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申请执行人:*金金(系**妹妹),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新区街解放路2组解放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08560921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长岭经济开发区欧姆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70315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长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各138884.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裴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