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郧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21民初14号
原告: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长岭经济开发区欧姆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十堰市郧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解放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市郧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计2945元,由原告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锋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龚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