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713号
原告:淄博艺鸿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西边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7GFN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陆海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吴磨新村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1486539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悦美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99号汇金大厦A座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PEBBR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淄博艺鸿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陆海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悦美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09月0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山东陆海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悦美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陆海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悦美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淄博艺鸿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