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悦美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山某某美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763-1号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美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吴磨新村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PEBBR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天悦美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中学东邻(原**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FE396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天悦美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中学东邻(原**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6PTD9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被申请人:***,女,1984年1月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美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天悦美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天悦美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美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天悦美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天悦美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申请人缴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美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天悦美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天悦美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其他产权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伊护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