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4民初89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凯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牛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君,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济南恒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霖,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燕,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凯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恒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牛志国及委托代理人刘慧君、被告济南恒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霖、黄春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凯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诉称2016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代为原告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与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未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9万元及利息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
原告山东凯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合同。2.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3.被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出具的公示报告。4.证人证言13份。5.岗位人员信息。双方自2016年报9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履行合同约定。被告没能完成合同义务。
被告济南恒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答辩并反诉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方已经为对方聘到了办理资质所需要的二级建造师中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第一次支付阶段。反诉要求判令解除双方合同,对方支付违约金6万元。
被告济南恒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猎聘相应资质人员证书复印件、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2.技工证书。3.被告和山东宏图教育QQ聊天记录,邮件截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16年9月20日签订代理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但在该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细节部分认识上存在分歧,而且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仍然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被告认为,已经履行了相应时间节点的合同义务,但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履行相应义务原告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被告同时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原告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先期支付对方的9万元被告表示不同意。
以上事实有原告山东凯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济南恒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合同、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被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出具的公示报告、证人证言、岗位人员信息、被告猎聘相应资质人员证书复印件、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技工证书、被告和山东宏图教育QQ聊天记录,邮件截图以及开庭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是真实意思表示,但具体执行事项不够明确造成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认识上的分歧,从而产生矛盾纠纷造成这样的结果。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综合本案的案情实际情况,该合同实际履行已没有意义,应判令解除,因为被告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但是行为存有瑕疵,其履行义务不完整。原告要求返还先去支付的费用,但不应该全额返还,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判令被告酌情返还3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双方均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6万元,因为双方对于纠纷的产均负有责任。故双方的诉求均理由不充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3万元。
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求。
驳回被告其他反诉诉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元,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保全费1270元,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叶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