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龙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4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县棠树乡烽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97086686M。
被执行人:合肥龙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肥东县白龙镇宁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8365431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龙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04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龙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4160元。
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及人行查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合肥龙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被执行人合肥龙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对被执行人合肥龙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4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述  东
审判员 孙    敏
审判员 赵  爱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长亮(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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