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8269号
原告:**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97086686,住所安徽省六安市**县棠树乡烽西村;
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鹏,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3P2X94,住所肥东县八斗镇盛岗居委会后杨组;
法定代表人:陶圣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庭进行审理。原告**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工程款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江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余运奎
本案引用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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