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03民初44号
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1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浙江德***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百年赛道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新发小区40-41楼间2门1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北洋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百年赛道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14.18元,减半收取14157.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