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3民初393号之一
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2GN2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8G77Y7T。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北洋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以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870元,共计3895元,由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 巍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