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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阜新百年赛道小镇营运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903民初486号 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 委托代理人:**,系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百年赛道小镇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新发小区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百年赛道小镇营运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阜新百年赛道小镇营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5月10日,被告阜新百年赛道小镇营运管理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发布中标通知书,确认被告将向第三人采购一批集装箱。2019年5月17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xxxxxxx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阜新百年赛道小镇集装箱展视中心项目”、按设计图纸制作、(45个箱体)、1850㎡、单价5826元/㎡、总金额107781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款4311240元作为备料款,箱体模块化加工完成所有材料出厂装车前支付合同款额的40%即4311240元,现场安装完成50%工程量支付合同款额的10%即1077810元,项目完工验收支付剩余项目即1077810元,在甲方(指被告)未付清本合同全部款项前,本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乙方(第三人)所有,甲方验收合格前,货物风险由乙方承担。 2019年5月17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xxxxxxx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阜新百年赛道小镇集装箱展视中心项目”、按图纸制作、45个箱体、1850㎡;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指第三人)应于2019年5月17日前向乙方(指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40%预付款即3655708.92元,主体材料进场2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40%的进度款3655708.92元,工程进度完成50%后再支付合同金额10%即913927.23元,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5%即456963.615元,一年后无息支付合同金额5%的质保金即456963.615元;以上付款方式,因乙方共同与阜新百年赛道小镇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商定,甲方付款时间以阜新百年赛道小镇营运管理有限公司汇款时间为准,款项到账后,甲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责任约定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甲方应承担应付款项每天3‰的滞纳金,甲方拖延付款时间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集装箱房屋,被告也在2019年7月将项目投入使用,2019年年底第三人已经支付给原告710万元,余款第三人以被告没有支付为由拒绝付款,原告经过多次催讨无效在2020年年初起诉第三人,第三人确认本案涉及的项目被告尚欠其货款2678100元未支付,无能力催讨,故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向被告催讨。双方在2020年5月10日通过多次协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催讨2678100元,该债权转让协议由第三人通过邮政快递寄给被告法定代表人。 终上所述,被告未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导致第三人无法及时支付原告货款;第三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被告,符合法律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2678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阜新百年赛道小镇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是第三人***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与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二是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67万元尾款依据不足,因第三人与原告的债务属于未到期债务,第三人放弃该合同项下的抗辩权不能及于被告,实际上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同时,10778100元付款条件前提是调试验收合格,但因调试验收未合格,故被告目前不应付款。三是被告向第三人采购的货物因第三人未完整交付,且维修义务也未履行,导致合同债权金额无法确定。四是第三人转让中标项目的行为既违约又违法,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不能依据该行为获得利益。 第三人***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0日,第三人***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了被告阜新百年赛道小镇营运管理有限公司的采购集装箱和海运箱项目。2019年5月17日,阜新百年赛道小镇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与***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就上述中标项目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的《销售合同》(甲方为阜新百年赛道小镇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为***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合同中约定:一、项目名称为“阜新百年赛道小镇集装箱展视中心项目”,按设计图纸制作,总金额10778100元,45个箱体,1850㎡;二、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款4311240元,箱体模块化加工完成所有材料出厂装车前支付4311240元,现场安装完成50%工程量支付1077810元,项目完工验收支付剩余的1077810元。在甲方未付清本合同全部款项前,本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乙方所有。甲方验收合格前,货物风险由乙方承担;三、货物在规定的期间由乙方安装完毕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视为交付;四、验收时甲乙双方及相关单位必须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5月17日,第三人***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又同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xx的《销售合同》(甲方为***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乙方为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约定:一、项目名称为“阜新百年赛道小镇集装箱展视中心项目”,按图制作,总金额9139272.30元,45个箱体,1850㎡;二、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于2019年5月17日前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即3655708.92元,主体材料进场2天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即3655708.92元,工程进度完成50%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即913927.23元,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5%即456963.615元,一年后甲方无息支付合同金额5%的质保金即456963.615元。以上付款方式,因乙方共同与阜新百年赛道小镇营运管理有限公司商定,甲方付款时间以阜新百年赛道小镇营运管理有限公司汇款时间为准,款项到账后,甲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责任约定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甲方应承担应付款项每天3‰的的滞纳金,甲方拖延付款时间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之后,被告阜新百年赛道小镇营运管理有限公司收到对方交付的货物,因认为对方履行不完全,就维修事宜进行了联系,被告阜新百年赛道小镇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最终就相关款项未进行对账。2020年5月10日,***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与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将对阜新百年赛道小镇营运管理有限公司的26781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协议由第三人***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寄给了被告阜新百年赛道小镇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销售合同、债权转让协议、邮政快递单及网络查询妥投的证明、收款明细及被告阜新百年赛道小镇营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维修工作联系函、情况说明予以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的债权必须具体明确。债务人与受让人只有在转让的债权明确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纯转让合同的债权。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债权系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标明的2678100元,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质量问题需调试验收,双方并未进行最终货款结算,同时,第三人亦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此涉案债权2678100元成立的事实基础不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就具体债权额存有争议,即被告还应否支付第三人以及应支付的债权额是多少尚未确定。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在债权数额无法确定的前提下,原告从第三人所受让的债权的效力也就无法确定。故原告以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数额要求被告履行债务缺少事实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224.80元,由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贾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