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2702号
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2GN2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16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8G77Y7T,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北洋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