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鹏欣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4962号
申请人: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西育中村创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518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盘锦鹏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69944470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鹏欣置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盘锦鹏欣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00万元,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盘锦鹏欣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