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

4962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与盘锦鹏欣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4962号之一
原告: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西育中村创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51852。
法定代表人:丁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骏、王怀志,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699444704F。
法定代表人:彭毅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欣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06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06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