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西育中村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上诉人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波尔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8)鄂0281民初2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苏波尔威公司上诉称:1、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请为确认双方的协议无效,应当由合同义务一方法院管辖,履行义务的一方是上诉人。2、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宜兴市,对于合同履行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而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应当以书面约定为准。本合同双方并没有具体约定履行地,且其协商签订协议及图纸设计、**核对图纸、上诉人交付图纸等均在上诉人公司进行,履行地在履行义务一方,而本案的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法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严重失误、所作裁定依据不足。一审法院片面地以接受货币方为合同履行地,而本案以**要求认定双方协议无效为前提的,解除合同的义务方是上诉人,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此类合同的履行地在义务方,本案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且系**起诉江苏波尔威公司依法确认2016年8月9日双方签订借用建筑资质进行投标的协议无效并返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因此,本案系**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及返还无效合同项下的投标保证金,并非系其履行合同的货币接受方,故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江苏波尔威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西育中村创业园内,不属于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江苏波尔威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8)鄂0281民初2741号民事裁定;
本案移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里
审判员尹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娄晶
书记员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