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81民初1205号
原告**,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代理人**,大冶市金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518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波尔威水景影视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