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宝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社劼建筑材料经营部、杭州宝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0民初990号 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社劼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177号301室-16。 经营者:***,男,2000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丰庄镇前圩村新堆坊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宝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永庆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经济开发区蠹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社劼建筑材料经营部(社劼经营部)诉被告杭州宝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干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在修建国家重点铁路项目湖杭铁路工程项目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案涉项目所在地在浙江省杭州市,应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涉及的项目位于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湖杭铁路项目经理部四分部管段内,各方当事人对该地点系湖杭铁路的一部分均无异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被告中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定移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