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迪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宝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87号
原告: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19446476H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昆州路1565号1栋2单元902室。
法定代表人:胡文彪,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青,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宝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宝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759474140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临麒路39号2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施海兵
原告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宝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杨
人民陪审员  汤池琼
人民陪审员  张静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兴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