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迪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宝迪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能系统(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迪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施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明,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能系统(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谈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迪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能系统(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2019)通仲调字第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南通仲裁委员会(2019)通仲调字第9号仲裁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 军
审判员 周 军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