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迪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迪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迪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759474140),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临麒路39号2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9年4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强,男,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江苏宝迪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2月8日到庭,就本案案款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15执57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乐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