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6江苏安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812民催6号
申请人:江苏安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明远东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14196009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申请人江苏安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4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安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8481488,票面金额1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安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安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海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