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喜士多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1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明远东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徐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娇,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喜士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136号淮海街道淮汽综合楼1-1层、1层部分、2层、3层、4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喜士多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2)苏081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958.1元,减半收取1479.1元,由上诉人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4158元,余下2678.9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弘
审判员 于晓萍
审判员 陶 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娇娇
书记员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