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喜士多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18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明远东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徐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娇,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喜士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136号淮海街道淮汽综合楼1-1层、1层部分、2层、3层、4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喜士多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2)苏081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2022年4月20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江苏喜士多超市有限公司发出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期要求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江苏喜士多超市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喜士多超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刘 弘
审判员 于晓萍
审判员 陶 锐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娇娇
书记员李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