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475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明远东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丹、***,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