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475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明远东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丹、***,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安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