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吉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方山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5民初1024号
原告吉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方山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8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云峰
书记员  朱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