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鸿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民初8105号
原告:重庆鸿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252-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695698。
法定代表人:**,重庆鸿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874978739。
法定代表人:***,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鸿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鸿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鸿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鸿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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