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鸿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8民初5071号
原告:重庆鸿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252-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6956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8749787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鸿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137号申基索菲特公寓15楼,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被告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以证明其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1.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大区域经理)、**(销售经理)、***(技术工程师)、***(销售工程师)的名片,名片上载明“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地址为重庆市科园四路288号申基索菲特B1505。2.快递详单,载明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若朴电器有限公司向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邮寄材料的地址均为重庆市科园四路288号。3.重庆诺富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基会展国际物管处向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费、水费、物管费缴费通知单。4.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137号申基索菲特公寓15楼的办公场所的视频资料。
经本院核实,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系***小区居民安置房,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在该地点办公。此外,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白果路“隆兆机械”厂区内有一个厂房外悬挂有“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厂牌,但里面只有生产车间,没有管理人员。现场负责人***陈述,该地点是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均在重庆市九龙坡科园二街137号申基索菲特公寓15楼办公。
本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重庆鸿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于2014年10月11日签订的《锅炉安装承包协议》约定“本合同履行若有争议,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即由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企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也是指法人首脑机构或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其公司住所地应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被告重庆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