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9年3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执行人:***城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大桥路9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183067311U。
法定代表人:杜海。
被执行人:咸丰天元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18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668560085XX。
法定代表人:杜珍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城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咸丰天元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21)鄂2826民初2919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向咸丰天元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依法扣留其购房款1127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2826执2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熊国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