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立城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城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3803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登记住址:恩施市。
被告:***城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大桥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183067311U。
法定代表人:杜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彦臣,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恩施马鞍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3号硒都茶城1号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94207016N。
法定代表人:刘应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铸,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城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城住宅建设公司)、恩施马鞍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88,减半收取计52844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审判长  黄大云
审判员  漆金鄂
审判员  常唯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