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4580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自由职业,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城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大桥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18306731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系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城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38元,减半收取304.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尹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