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3636号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有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日新社区中苜蓿村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静雅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祁 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