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31执恢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日新社区中苜蓿村6-257号。
法定代表人李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向富。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与志强路交叉丹彤大厦4-85。
法定代表人刘凤珍,该公司董事长。
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依法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886432.18元、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签收后,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2021年4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行设立账户91×××70尚有存款106.65元;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云3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盈江县平原镇南部新区(允燕大道旁)的土地【土地证号:盈国用(2012)字第××号】以及房产57套;由于被执行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以及所开发的“天籁花语”的房地产项目涉及“瑞丽江——大盈江”风景名胜区二级区,属于国家、省、州违建别墅整治项目,不能继续开发。鉴于此,对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不能进行处置。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申请执行人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能得到受偿。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卫东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岳老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