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盈江县宏辉花岗岩经营部、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3123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盈江县宏辉花岗岩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
经营者龚寿招,男,1973年7月3日生,傣族,现住地盈江县。??
被执行人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李顺平。
关于盈江县宏辉花岗岩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21)云3123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8996元(执行款47399元、案件受理费986元、执行费611元)。现已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话联系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回告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
网络查控方面:经本院多次向金融机构、财付通、京东、阿里巴巴、工商等部门进行网络查控,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除零星存款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已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778元本院已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尚欠执行款40561、案件受理费986元、执行费611元未执行到位。
传统查询方面:经本院在本院辖区内的国土、住建管理部门进行传统查控,传统查控的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房产登记信息,无网签、备案信息。2022年5月25日,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传统查询,反馈材料显示被执行人名下亦无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有劳动履行能力而规避执行、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案件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的,需要续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强制执行措施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审 判 长 唐正勇
审 判 员 瞿 易
审 判 员 雷智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四琳
书 记 员 秦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