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金维电梯机电有限公司

唐山金维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众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3民初2619号
原告:唐山金维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3139213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市众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798446545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金维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众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唐山金维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金维电梯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金维电梯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