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金维电梯机电有限公司

****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与**府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5民初1555号

原告:****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周维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府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静。

****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与**府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梯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计506元,由原告****电梯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玉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