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5民初1555号
原告:****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周维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府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静。
****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与**府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梯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计506元,由原告****电梯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玉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