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2858号
原告:****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韩城镇前新庄村南侧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313921323。
法定代表人:周维民。
委托代理人:孙晓光,男,汉族,1958年2月19日生,该公司办公室职员,住**市路北区。
被告:迁西县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喜峰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677383744N。
法定代表人:吕文明。
****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与迁西县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梯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郭 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 玲
书 记 员 贾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