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金维电梯机电有限公司

****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与**嘉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03民初5075号
原告:****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韩城镇前新庄村南侧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313921323。
法定代表人:周维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光,男,汉族,1958年2月19日生,公司员工,住**市路北区。
被告:**嘉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港开发区港欣街以南,中山大街以北,海平路以东(青创联大厦7层70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294673222433H。
法定代表人:石亚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恒,女,1982年7月19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市海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李芳,女,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市海港开发区。
原告****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嘉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梯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合计:28580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2018年8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使用管理的**海港开发区正兴佳苑小区的73台电梯、海景怡园一期小区的18台电梯和海景怡园二期小区的4台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服务,期限为一年(2018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16日),合同金额(服务费)为247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服务义务,但被告仅支付给原告170950元,至今尚欠电梯维护保养费76050元。
(2)2019年8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使用管理的**海港开发区正兴佳苑小区的73台电梯、海景怡园一期小区的18台电梯和海景怡园二期小区的4台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服务,期限为一年(2019年8月17被告**嘉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欠付服务费的事实,但认为欠付数额是283789元,并非原告主张的285805元。日至2020年8月16日),合同金额(服务费)为247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服务义务。在2019年12月30日被告因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通知原告:海景怡园一期小区的18台电梯和海景怡园二期小区的4台电梯于2019年12月31日终止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原告按照通知终止了服务。在2020年4月29日被告因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通知原告:正兴佳苑小区的73台电梯于2020年5月1日终止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原告按照通知终止了服务。但被告至今未付给原告应付的电梯维护保养费155892元。(3)2019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使用管理的**海港开发区海景怡园三期小区的22台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服务,期限为一年(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合同金额(服务费)为57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服务义务。在2019年12月30日被告因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通知原告:海景怡园三期小区的22台电梯于2019年12月31日终止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原告按照通知终止了服务。但被告至今未付给原告应付的电梯维护保养费53863元。自被告欠款发生之后,原告曾多次主动找被告讨要欠款事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欠款。为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秉公执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嘉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认可,对原告主张的欠付服务费数额不认可,经被告核算,欠付数额为283789元,不是原告主张的285805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是被告欠付原告服务费的数额。经本院调查,在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欠付数额为283789元。本院当庭组织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立。
本院认为,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欠付原告服务费数额为283789元,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电梯机电有限公司服务费283789元;
二、驳回原告****电梯机电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7元,减半收取2794元,由被告**嘉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庆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