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松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松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260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松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8号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508室-642。
法定代表人:孙新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9号津汇广场1座13层1302。
法定代表人:张建兵,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松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受理。强制执行事项为:1、被执行人向北京松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旅游费113400元;2、案件受理费1355.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网络支付机构、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王 翠
审判员 郑雅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孙 昊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