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赣执字第436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宇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路盛世嘉缘1号楼1113室。法定代表人***,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月亮湾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经济开发区怀仁路18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连云港市宇泰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月亮湾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3)赣商初字第11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赣执字第43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执行员*晔执行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