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辖终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翔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朝东街六组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796138127P。
法定代表人:郑力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中凯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同和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735354459。
法定代表人:段治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君,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翔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中凯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6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苏翔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原审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283民初6201号民事裁定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范畴的理由:“中央空调工程是一个独立的安装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范畴”,上诉人认为错误的。三、6201号民事裁定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安装协议中约定了协议管辖权由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约定的管辖权条款违法,属无效条款,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安装协议书》的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特征,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安装协议书》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雪平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辖终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翔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朝东街六组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796138127P。
法定代表人:郑力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中凯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同和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735354459。
法定代表人:段治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君,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翔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中凯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6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苏翔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原审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283民初6201号民事裁定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范畴的理由:“中央空调工程是一个独立的安装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范畴”,上诉人认为错误的。三、6201号民事裁定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安装协议中约定了协议管辖权由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约定的管辖权条款违法,属无效条款,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安装协议书》的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特征,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安装协议书》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