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翔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圣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91民初1539号 原告:***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朝东街六组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圣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五泄镇五泄社区下朱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予公司)诉被告浙江圣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翔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立案。经审查,被告圣翔公司、案外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共同作为承包人与案外人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分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载明由承包人承建发包人的案涉工程。起诉时,原告主张系挂靠圣翔公司、**公司的资质中标案涉工程。 本院认为,翔予公司与圣翔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应确定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为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