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宇泰工程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盛世嘉缘1号楼1113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宇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7600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商初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执行员***执行员***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