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02民初195号
原告:黄山市振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
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王来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秀,公司员工。
被告: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魏长富,董事长。
原告黄山市振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黄
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胡建华
审 判 员 王浩丹
人民陪审员 汪团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
普通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
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