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507号
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群力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巴彦岱镇基建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64002MA777LY679。
经营者:刘成明,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疆隆润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西路**-1精品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MA789A9D76。
法定代表人:马锦涛。
被告:**,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玛纳斯县。
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群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隆润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群力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群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9.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群力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