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2082号
原告:安仑电气(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万达广场写字楼C座20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楷,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仑电气(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仑电气(山东)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仑电气(山东)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安仑电气(山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仑电气(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安仑电气(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