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22民初4686号
原告:**,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安徽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653834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审理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何 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