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626民初90号
原告:绥江县烟囱坝矿业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6MA6K9C3P1L。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有,云南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市民兵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21699203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江县烟囱坝矿业厂与被告昭通市民兵建筑工程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绥江县烟囱坝矿业厂于2020年2月28日以被告已将材料欠款全部支付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昭通市民兵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原告绥江县烟囱坝矿业厂以被告已将材料欠款全部支付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昭通市民兵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江县烟囱坝矿业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绥江县烟囱坝矿业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