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民兵建筑工程公司

昭通市民兵建筑工程公司、云南筑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27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昭通市民兵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216992037F。 住所地云南昭通市昭阳区环城西路中段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筑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752634116。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百合园G1栋二单元8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关于昭通市民兵建筑工程公司与云南筑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云0627民初6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昭通市民兵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筑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昭通市民兵建筑工程公司多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330115.0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1200.00元、交纳执行费4852.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保险、证券、工商股权、银行存款(含网络资金)车辆登记信息;(2)查询云南筑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45268.39元,扣划分配给申请执行人18493.85元,查到***有位于镇雄县××街道××道××小区××期××幢××室住宅一套(已查封),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9)镇雄不动产证明第0××1号,并对该住宅进行网络拍卖,以655770.00元价款成交,扣除房屋按揭款414810.48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优先支付款项,剩余190935.52元,分配给申请执行人48974.68元,以上共分配给申请执行人67468.53元。对被执行人的网络资金账户及银行账户已采取冻结措施。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其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全额兑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其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2)云0627执5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涂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