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3523号
原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北首(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正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山东久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淄博成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山东成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久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成丰实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明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安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