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久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3523号 原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北首(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正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山东久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淄博成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山东成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久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成丰实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明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安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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