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654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1518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宏润空压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尚功路3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3384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针对已保全冻结申请人在中信银行淄博淄川支行账户(账号:8112********)进行解封并同时进行更换账户冻结同等数额的存款。经查明,该账户具有特殊性,冻结该账户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故本院对该账户进行解封并同时对申请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淄博淄川支行账户(账号:3700********)的银行存款3578922.33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淄博淄川支行账户(账号:3700********)存款3578922.33元。
二、解封申请人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中信银行淄博淄川支行的账户(账号:8112********)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